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640号颁布时间:1992-11-16
1992年1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
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
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
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政策的统一和征
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
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对各类批发
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这类
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内的特殊情
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严
格加强管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