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005号颁布时间:1998-06-11

     1998年6月11日 国发明电[1998]005号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 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 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 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