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182号颁布时间:1997-12-22

     1997年12月22日 财税字[1997]182号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 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账薄,自1996年7 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账簿账面记载的“实收 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 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 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 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 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 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 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