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25号 颁布时间:2012-06-06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有关规定,现公告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