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颁布时间:1987-09-19
1987年9月19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
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发室、
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
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
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
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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