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外字第230号颁布时间:1987-08-11
1987年8月11日 (87)财税外字第230号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
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
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困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
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
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