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财税字第032号颁布时间:1987-03-07
1987年3月7日 [1987]财税字第0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
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
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
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
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总后勤部[19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1984]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
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