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颁布时间:1990-08-31

     1990年8月31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河北省、自治区税务局,广州、厦门 市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 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 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