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141号 颁布时间:1993-07-09
1993年7月9日 国税函发[1993]141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1993]344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试行定额征税办法的请示收悉现
答复如下:
你局反映,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
实,偷漏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
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房产我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
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相比明显不合
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
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