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税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颁布时间:1987-12-01

     1987年12月1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 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徂的居民住房,在房 租调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 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 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