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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管理的通知

(86)国税计字第021号颁布时间:1989-04-28

     1989年4月28日 (86)国税计字第02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决定》自一九八三年实行以来, 对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增加财政收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几年 来,随着集贸市场税收的增加,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也有所增加,对于保证集贸税 收的征收费用,弥补税务经费不足,缓解税务人员增加以后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紧张 的矛盾,起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有的地区在税收分成的提取和使用上还存在一 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税务部门领导的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管 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不得擅自扩大提取范围、提高 提取比例。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节约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除拿出一定比例留给 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协助管理市场的费用外,应主要用于加强集贸市 场征收管理的各项开支,结余的部分,可用于弥补经费的不足,用于改善基层税务部 门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 三、凡用于县(含县)以上税务部门基本建设和大型购置的项目,必须事前报经 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四、对税收分成较多的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地隼中一部分,主要 用于税收分成少,而实际困难多的地区。分成收入特别多的地区应当多集中一些。 五、要建立健全税收分成收支管理制度,真正管好用好。要严格审批手续,对各 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决定,注意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年度终了后,对集贸市场 税收分成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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