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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7号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国税发[1996]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特别是1995年2月全国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以后, 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围绕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 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入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收工作总 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区开 征工作迟缓,有些地区征管工作抓紧不够深入、细致,规章制度不健全等。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其规范土地、房 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 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征管难度大、收 入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 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 不足,切实搞好征管。工作进展迟缓特别是尚未开征的地方要迎头赶上,千方百计, 尽快落实征收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对土地 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勇于开拓,不畏艰难,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宣传、 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对1994年1月1日以 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要尽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并逐个认真 鉴定,特别是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要严 格审查和把关。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审 批办法和程序办理。 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建设部、土地 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 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 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 权转让手续。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 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 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新开征的税种,难以控管,为调动代征单位 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土地增值税的 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和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要建议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 申报制度、收入预征办法、减免税审批程度、评估规程及确认方法、委托代征办法等。 特别要注意完善收入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竣工后,要予 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加强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土地增值税的纳 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 和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是否属实,有无少报收入和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扣除项目 的分摊是否合理,应否享受减免税优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基层税务机关 在政策执行中是否存有偏差及征管的情况。各地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 行情况的检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 决的措施和意见。检查工作的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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