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
(78)财税字第130号颁布时间:1978-11-30
1978年11月30日 (78)财税字第130号
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我都曾于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以(61)
财税字第35号通知作了规定。近些年来,各地要求重新予以明确。为了进一步调动
广大群众维护国家税收的积极性,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原通知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检举偷税漏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群众检举的违章案件,需要给予
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案情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在本案
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但对罚金数额大
的,提奖幅度,可以适当缩小一些。
二、群众检举的案件,经过处理,确定只补交税款,不课处罚金的,在必要时,
也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此项奖金
可以从其他罚金收入中开支,不能从税款中开支。
三、对检举人的奖励,一律由违章处理机关(县、市税务局)办理,权限不能再
往下放。
四、检举人是干部、职工的,应该以名誉奖为主,一般不宜提给奖金。税务干部
查获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可以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五、盐税的违章检举奖励,仍按盐税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研究机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