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财法字[1993]42号颁布时间:1993-12-28

     1993年12月29日 财法字[19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广州分局、上海分局、天津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 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 实施后,再予调整。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