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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检发《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83)财税字第13号颁布时间:1983-01-28

     1983年1月28日 (83)财税字第13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城乡集市贸易市场 (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发展很快。市场繁荣,交易兴旺。据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 料,到一九八一年底,全国共有集贸市场四万三千多个,其中设在城市的有三千二百 九十八个,设在农村的有三万九千七百一十五个。全国城乡集贸市场成交总额达二百 八十七亿元,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百分之十。据一九八二年七十个城市一至九月 份统计,贸易成交额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二十。集贸市场的规模,县城城关逢集一 般都有一至二万人,一些地方高达六至八万人之多。经营人员大量的是销售农产品的 农民、城乡无证商贩,还有相当数量的长途贩运的行商。经营品种有农副产品、工业 品、生产资料等。在经营方式上有零售有批发。总之,集贸市场规模和成交额都在扩 大。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促进农村 集市贸易的发展,扩大商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在税收上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集贸 市场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商品流通,配合有关部门加 强市场管理,促进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交易, 平衡税收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正确执行税收政策 工商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 调节消费,调节收入的一个经济杠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征税的一定要征,不该 征税的坚决不征,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征 收工商税,对其所获利润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买卖性畜的要征收牲畜交易税,对宰杀 牲畜的要征收屠宰税。 为了鼓励农民出售自产的应税农副产品和零星小额贸易,省、市、自治区可以根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起征点,不达征税起点的免予征税。 二、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范围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照 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牲畜交易、屠宰牲 畜等,都属于集贸市场征税的范围。 固定工商业户(包括城乡国营、集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和社队企业,下同)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的 销售收入和所得,仍按税法规定,回到企业核算单位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税务机关 纳税。 三、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 集贸市场税收多面广情况复杂,时间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征收工作艰巨。各地 税务机关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把集 货市场管好。 为了作好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工作,各地可以采取以下征管办法: (一)扩大代征单位,凡有条件的地方,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委托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贸易货栈、交易所、交通管理站等单位进行代征。并按有 关规定区别业务量和税款数额多少,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但最多不能超过代征税 款的百分之二。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发给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凡是有固定 营业场所能够进行源泉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他们进行税务登记,并发给临时的 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按国家税法规定或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征税办法定期征 收。 (三)建立与健全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和社、队集体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 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固定工商业户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凡在本省、市、自治 区境内经销业务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件,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局) 核发,到外省、市、自治区经销业务的,原则上由市、县税务局核发、企业凭税务部 门核发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回到企业所在地交税,并建立相应的核销制度。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只准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 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管地点,开给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社、队集体和农民出售自 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可以交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社填发,但只限 于发给在本乡、镇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毗邻的经济贸易集市的税收管理证明。除固定 工商业户外,见到本省、市、自治区以外地区经营业务的,都应按规定在经营地就地 向税务机关纳税。 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的格式,由税务总局制定(附后),交省、 市、自治区统一印制,发到基层使用。 关于是否建立社、队集体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和证明的 格式、可由省、市、自治区决定。 (四)建立登记报验制度。凡领有《税务登记证》的所有工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 到集贸市场经营商品业务的,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摆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工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入集贸市场,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报验。 对旅店业、贸易货栈、各类交易所要加强管理,并建立客商货物登记簿。凡是经 过贸易货栈、交易所成交的货物,以及来旅店住宿的客商所带的货物,都必须分别由 货栈、交易所、旅店负责登记。在这批货物出售以前将登记薄(委托人征的单位除外) 送交当地税务机关查验,并负责督促经营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一 定的报酬。 (五)建立与健全纳税组织和护税协税组织。凡是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 营工商业户,可以分别按行业或地段建立纳税小组,大的可设委员会,并推选出办事 公道的人担任组长或税务委员,协助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令,督促本组成员遵章纳税。 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群众性的护税协税组织。 对工作认真,纳税、护税、协税有成绩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征管。进行长途贩运的临时商贩以及出售工商税法规定 的应税产品,是集贸市场征管重点,各地应根据他们的经营规律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 管理。在征收管理中,如发现有投机诈骗和其它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送交工商 行政管理部们或公安部门处理。 四、设置集贸市场税务机构 对规模大,税源多的集贸市场,应设置税务所;对规模较小,税源较少的集贸 市场,要派驻征组或专管人员巡回征收。 五、雇用临时协税员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雇用少量政治思想好、作风正 派、办事公道的市场税收临时协税员。要订立合同,合同期限以半年为宜,最多不得 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后,如仍需雇用,应续订合同。雇用的临时协税员,不脱离生产, 逢集来市场帮助收税,无集回去生产。对他们可以按工作日给以适当定额,加上报 实收的税款的一定比例计算付给报酬。两者合计所付的报酬,可以略高于当地临时工 的报酬水平。 六、征税人员要佩带标志 在集贸市场执行税收的征管人员,要佩带标志,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标志 和检查证由省、市、自治区制发。 六、集贸市场税收的分成 凡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均可实行分成办法。以税收收入的百分之 七十交入国库,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 为了鼓励并调动有关部门协助管理市场的积极性,在留给地方的百分之三十的税 收中,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留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税 务局可以适当集中一点,进行调剂。留给市、县税务局的部分,一般不少于分成部分 的三分之二,用于雇用临时协税员的报酬和集贸市场必需的税务费开支。具体的分配 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八、分成收入的退库手续 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收入,要全额入库。留给地方的百分之三十部分,由 市、县税务局,按月依照退税的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向金库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不准自行坐扣。 城乡集贸市场税收政策性强,征收工作艰巨,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应结合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一、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第一联) 二、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第二联) 三、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第三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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