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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3]080号颁布时间:1993-04-19

     1993年4月19日 国税发[1993]080号 根据财政部(92)财外字第1090号“关于印发《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 理办法》的通知”,结合税款征收的具体情况,现对外汇税款收入校收对帐工作明确 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用外汇缴税或办理退税的,由税务机关在缴、退税凭证上注盖 “外汇”字样,经办银行据以向纳税人收取或退还外汇(外汇券)税款。税务机关对 银行转回的外汇税款凭证应单独装订保管,按外汇税款收入结算的要求,分别收汇银 行统计核算。 二、外汇税款由中国银行经收的,对帐签章的方法仍按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总 行(89)国税计字第034号通知的规定办理。由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 成外汇计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当地中国银行审核总数并加签证。省级 税务局依据下属税务局报来的已经中国银行签证的留成外汇计算表按季汇总,送请中 国银行省分行审核鉴证,再报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中请留成。 三、外汇税款由其它银行经收的,经办行应将外汇税款移存到当地中国银行。按 照财政部《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 成外汇计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征,送请经收银行核对确认,再由经收银行转请 当地中国银行签章确认后,退税务机关。省级税务局可将下属税务局所报的留成外汇 计算表一并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 请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与有关银行联系,求得支持,认真办理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 帐工作,于季后二十日内报送国家税务局。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式三份,如不够可自行 增设,报送国家税务局的第二联,请挂号寄送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综合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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