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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税收征管的通知

国税函[1997]603号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国税函[1997]603号 浙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蚕茧是我国丝绸工业的主要生产原料,搞好蚕茧的放养、收购、经营管理,对发 展我国丝绸纺织工业、出口创汇、促进地方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近年来, 由于丝绸管理体制、价格以及国内外市场变化等等原因,一些个体商贩和个别小续 丝厂借机抬价或压价收购蚕茧,偷逃国家税款,造成蚕茧收购秩序的混乱。为了维护 蚕茧的收购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蚕茧的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蚕茧收购期间,主要产茧区税务部门务必加强蚕茧收购税收征管工作,对 非法收购蚕茧的茧贩子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清理取缔,并对其严格依法强制征收 税款,切实维护好蚕茧的收购秩序。 二、对小续丝厂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账簿,严格核算;对不建账或账簿管理混乱的, 不得售给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限期改正和处以罚 款;要采用按用电或按机数的办法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从严控管。 三、要结合1997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小绳丝厂和个体茧贩子开 展税收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清理漏管户,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建账建制和强 化税收征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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