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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国税发[1997]65号颁布时间:1997-05-20

     1997年5月20日 国税发[199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委 (财办)、商业(贸易)、粮食厅(局)、集团公司、电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 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大 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在我国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的条 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 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 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 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 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常 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 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州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 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 税控收款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工业部商国家税务 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 税控收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 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 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城市 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 合肥、长沙、西安、江门。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财政、 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 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使用税控 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推行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 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 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 户)。上述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准,由 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机。在本通知下发后,用 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规定 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 营数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 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 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 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推行 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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