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82号颁布时间:2005-08-05
2005年8月5日 国税函[2005]78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免
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2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8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贷款
协议,贷款金额23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LIBOR+1.55%。
2004年7月,韩国进出口银行再次与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贷款
协议,贷款金额48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LIBOR+1.6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2笔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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