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9日 国税函[2005]4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
发[2005]4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2月,日本协力银行与有信制造(中山)有限公可签订贷款协议,贷
款金额56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6年零8个月,利率为LIBOR-0.3125%。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9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日本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
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