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85号颁布时间:2005-04-05

     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粤国税发[2005]31号)收悉,批复如下:   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生化类原料药,其主导产品“普伐他汀”属于《中国 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普伐他汀(序号:05030111)”项目。 2004年11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1目规定,同意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