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5]78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要求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请示》(甬国税发[2004]2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在宁波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该四家企业于2004年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
业”,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汞碱性锌锰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
目录(2000)》(简称《目录》)中“无汞碱性电池”(序号:
07010809)范畴;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
属于《目录》中“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序号:06011411)范畴;宁波永
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档生物显微镜和特殊光学零件分属于《目录》中“高档
生物显微镜”(序号:04020301)和“特殊光学零件”(序号:
04020312)范畴;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片式半导体器件和电
力电子管分属于《目录》中“片式半导体器件”(序号:01030604)和“电
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畴。2003年,上述企业的高新技术
产品收入均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35号)规定,同意上述4户企业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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