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83号颁布时间:2004-10-21

     2004年10月21日 国税函[2004]118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 [2004]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建设 经营原盐专用码头及原盐港运业务。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同意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 政策。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