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2号颁布时间:2003-02-09
2003年2月9日 国税函[2003]11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
[2002]19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后,上述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所购进的货物以及被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扣除的
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
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
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
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
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
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
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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