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4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财税字[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
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
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
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
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
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