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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726号颁布时间:1991-06-03

     1991年6月3日 国税函发[1991]726号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5月9日大税外字(1991)184号《关于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商常驻 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 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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