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89)国税外字号081号颁布时间:1989-03-25

     1989年3月25日 (89)国税外字号0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 经营的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帐。不作为营业收核算, 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 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 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 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桠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 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 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 库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