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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颁布时间:2019-01-09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8122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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