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税函[2008]227号颁布时间:2008-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各地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doc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