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4日 财库[2005]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
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02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
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
“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
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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