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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颁布时间:2005-06-13

     2005年6月13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 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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