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颁布时间:2005-04-13

     2005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 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 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 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 责代扣代缴。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