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颁布时间:2004-01-29
2004年1月29日 财税[2004]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
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
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
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
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
(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
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
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
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
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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