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3]123号颁布时间:2003-05-28
2003年5月28日 财税[2003]12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
[200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
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
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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