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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填票缴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97号颁布时间:1994-04-07

     1994年4月7日 国税发[1994]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反映,前一阶段有的地区发生了将中央税或共享税混入地方库的情况,特别是 有个别地区故意将属于中央的税收作为地方收入入库,这是一个严重的违犯财经纪律 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顺利实施, 保证各项收入准确无误缴入各级金库,国家税务总局重申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填票缴库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变通。要加强财、 税、库、行几家的合作,属于部门间协调不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通过正常渠道解 决。 二、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使征收开票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分税制”内容、预算 收入科目和填票要求,提高工作质量。 三、税收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税收票证,严格执行与国库的收入对帐制度,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四、填票缴库是税收工作重要的一环,要将填票质量和税收收入是否及时准确缴 入银行国库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五、要经常性地开展票证检查工作,尤其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实施 的“磨合”期内,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六、凡因人为因索有意造成混库的,要坚决查处,追究当事者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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