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00号颁布时间:2000-06-27
2000年6月27日 国税函[2000]500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晋地税所发[20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
利息所得,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
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为了加强对此类所得的税收征管,总局于1999年10月发
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代扣
代缴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虑到各地的检查力量
和征收管理实际情况不同,因此,通知未对检查涉及的年限作出统一规定,由各地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