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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闵晓江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通报》的通知

国税函[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1-07

     1998年1月7日 国税函[199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1997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原 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干部闵晓江挪用发票保证金一案,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闵晓江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通报》(津国税监[1997]13号) 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发票保证金制度的实行,在控制税源,增加税收收入,减少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 动的发生和税款流失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这制度过程中,不同程度 地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区扩大收取发票保证金的范围,对发票保证金的管理缺乏严 格的规定和监督,保证金管理混乱,致使有的税务部门随意挪用保证金,有的用于本 单位基本建设,有的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经商,甚至还有的私分发票保证金或保证金 利息等。这不仅给纳税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而且损害了征纳双方的关系和税务部 门的声誉,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此,总局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 观念和执法意识。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价值观,增强服务意识,建立起牢固的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和 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存储、退还等工作进行—次集个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对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上的人员要实行定期轮换制 度。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坚持实行 “一岗两责”,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把领导干部所管部 门的廉政情况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具体负责税收征收工作的领导,要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在搞好税收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负责部门干部的教育、 监督和管理,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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