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外字[1989]第52号颁布时间:1989-03-11
1989年3月11日 国税外字[1989]第52号
北京市税务局:
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北京代表处来函,反映其客户美国×××公司北京代表处
常驻代表×××先生的工资、薪金中含有假设房租,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
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员
工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般
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国公司
为其驻华工作人员支付的住房费用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不并入个人所得征收所
得税。因此,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作为个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
而不宜再作扣除。请你局按上述原则,根据×××先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有
关结果转告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北京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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