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0]第189号颁布时间:1980-11-24
1980年11月24日 财税字[1980]第1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关单位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
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
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
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
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
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
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
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
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
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希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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