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0号颁布时间:1999-11-30

     1999年11月30日 国税发[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 和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帐户,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 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 用途,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 究,现明确如下: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 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