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91号 颁布时间:1996-10-30
1996年10月30日 财税字[1996]9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
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
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