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颁布时间:1995-10-10

     1995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 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 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