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40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国税函[20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数据)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总局已多次发文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有关工作提出要求,但仍有少数地区未按照总
局的规定和要求上报专用税票数据,有的地区甚至未上报过任何专用税票数据。专用
税票信息的不完整,增加了各地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报的困难,直接影响了出口
退税工作的质量。为确保专用税票数据上报的准确、及时,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专用税票数据的上报一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
单位。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汇总本省的所有数据,严格检查无误后,统一上报总局。
总局不接收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上报的任何专用税票数据。
二、各地应在每月20日以前报送上一个月的全部专用税票数据(含本省内的专
用税票电子信息,但总局不再下发这部分信息)。数据应每月按时上报,不得拖延不
报,也不准将两个月或几个月的数据合并在一起上报。
三、各地上报的专用税票数据应放在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
130.9.1.1)的CENTRE用户的TS子目录下。接收总局分发的出口退税专用税
票数据放在总局通讯服务器的LOCAL用户的TS子目录下。
四、专用税票数据源文件应为DBF类型,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上报总局。如大连
2000年8月12日上报的7月份专用税票数据文件名为TS2102.007
(为ARJ压缩文件),内应含3个源文件,分别为JB2102.DBF、
FB2102.DBF和XB2102.DBF。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收征管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442号)第四条关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增加出口退
税专用税票填开功能,并留有转出数据接口,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纳入征管系统的统
一管理,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各省级国家税
务局要尽快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纳入征管系统中统一管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