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40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国税函[20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数据)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总局已多次发文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有关工作提出要求,但仍有少数地区未按照总 局的规定和要求上报专用税票数据,有的地区甚至未上报过任何专用税票数据。专用 税票信息的不完整,增加了各地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报的困难,直接影响了出口 退税工作的质量。为确保专用税票数据上报的准确、及时,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专用税票数据的上报一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 单位。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汇总本省的所有数据,严格检查无误后,统一上报总局。 总局不接收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上报的任何专用税票数据。 二、各地应在每月20日以前报送上一个月的全部专用税票数据(含本省内的专 用税票电子信息,但总局不再下发这部分信息)。数据应每月按时上报,不得拖延不 报,也不准将两个月或几个月的数据合并在一起上报。 三、各地上报的专用税票数据应放在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 130.9.1.1)的CENTRE用户的TS子目录下。接收总局分发的出口退税专用税 票数据放在总局通讯服务器的LOCAL用户的TS子目录下。 四、专用税票数据源文件应为DBF类型,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上报总局。如大连 2000年8月12日上报的7月份专用税票数据文件名为TS2102.007 (为ARJ压缩文件),内应含3个源文件,分别为JB2102.DBF、 FB2102.DBF和XB2102.DBF。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收征管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442号)第四条关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增加出口退 税专用税票填开功能,并留有转出数据接口,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纳入征管系统的统 一管理,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各省级国家税 务局要尽快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纳入征管系统中统一管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