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8号建议的答复
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罗中立等3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进对绘画创作税种归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与工薪等收入项
目相比,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一般收入较高,而且收入来源比较隐蔽,形式
也多样化。因此,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一次收
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
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与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相比,个人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
发表作品,报酬相对较低。因此,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并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
二、根据现行个人所得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事绘画创作取得的所得,并不是
笼统地按劳务报酬来征税的。如果画家因任职或受雇于画院,从事绘画创作,从
画院领取工资收入,则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画家以图书、报刊
形式出版、发表其创作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则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
际上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仅限于个人独立从事绘画劳务取得的报酬。
三、考虑到个人独立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将需要相应的费用投入,因此,税
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费用减除标
准是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测算后确定的,基本反映了个人独立劳务活动中成本、
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且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都是按上述标准进行费用减除的。
四、税收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税收政策必须统一、规范,便于操作,便于征管。
因此,个人独立从事绘画劳务也应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宜也不可能制定
特殊的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