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579号颁布时间:2015-09-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股权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坚信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信)将Sin Cheng Holding Pet Ltd(新加坡登记注册,以下简称新诚)100%股权转让给银泰百货(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百货),从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50%股权。该交易存在以下事实:
一、新诚股权主要价值由对燕莎的权益性投资价值构成。
二、新诚收入主要来源于对燕莎的投资,另有部分服务费收入来源于坚信为燕莎提供管理服务。
三、新诚无雇员,实际不履行功能,不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该间接股权转让交易的境外实际税负低于10%。
依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坚信转让新诚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其实质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燕莎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同意你局对坚信间接转让燕莎股权的交易重新定性,视同直接转让燕莎股权,对坚信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