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96号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国税函[1997]59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优 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1997]429号)收悉。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开采、冶炼、加工、销售的铜产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的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税 法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确认不 属于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因此,我局意见:从事铜开采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应作为生产性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请你局按上述原则处理江西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