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1999]903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国税函[1999]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以来,各地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维护税务执法的严肃
性,接受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工作,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
税务执法形象。但近年来,少数地区税务着装管理体制上相对松散,存在着装制作工
作层层下放、自行改变制服颜色样式、随便增加制服标志、不按税容风纪的规定着装
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系统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着装管理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装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装备处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
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制定税务制服各项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生产厂招
标和制服产品质量监督评比等工作。
(二)各省(区、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
织税务制服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做好着装意义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指导;
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级和县(市)缴税务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账册,
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着装风纪。
二、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市)局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
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
量等内容的上年着装管理工作总结及当年制服制作换发计划(表格附后)。
三、着装经费一般应由省(区)、市一级税务机关集中管理。制作经费应有保障,
不得擅自改变着装标准。
四、税务人员着装范围、供给标准按照(83)财税字第194号、(88)财
税字第127号、(88)国税征字第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税务服装和标志的样式、颜色、型号、面料、制作工艺等标准由国家税务总
局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项标准制
作,不得擅自改变。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服装和标志上不作区分。
七、税务制服制作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制服制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生产厂家范围,统一签定技术指标、质量、价格合同,并将定期
对税务制服中标厂家进行考核,优胜劣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范围内选择厂家统一制作。由省(区、市)一级国家
税务局与厂家签订正式的供货合同,并监督其实施。合同副本须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
司备案。
(二)各省(区、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制服的制作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
生产厂家范围内选择,也可以以省(区、市)一级为单位采取招标的方式另行选择厂
家统一组织制作,不允许下放到地市及以下地方税务局分散制作。
八、着装风纪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着装风纪的管理工作,并将此
纳入考核范围,严格管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门的着装风纪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总局税
务着装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本单位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税容风纪的检查和抽
查。
(三)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
发的税务制服。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在扣、领钩,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
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四)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系税务专用领带;不准制
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大檐帽和冬帽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
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应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
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五)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
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进入
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六)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样式、不准借给
他人穿戴,更不准送人或变卖。
(七)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确定统一的季节
换装时间。
附件:税务系统换装计划统计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