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89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国税函发[1994]68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996号《关于××××航空公司开辟莫斯科棗天津 货运航班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按照原中、苏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 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运输所 取得的收入,以及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 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