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税[2009]166号颁布时间:200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