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便函[2008]184号颁布时间:2008-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更新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挂在总局FTP(/centre/国际司/征管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版)上,请各地及时下载,按照更新后的表样及填报说明做好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改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填表说明第八部分第16项: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10栏数据。应修改为: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8栏数据。
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第三部分的第1项:年度:填写本纳税年度上诉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应修改为年度:填写本纳税年度上溯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一)、表体修改内容
第11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0=8-10;应改为: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1=8-10。
表体第13项:本季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13=10-12,应改为: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3=10+12。
(二)、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1、填表说明第三部分: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廷期。应改为: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申报企业)
表体修改内容:第6项:应纳税所得额6=5*5,应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6=4*5。
第21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1*20或15*20或19*20,应修改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1=11*20或15*20或19*2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申报企业)
(一)表体修改内容:
第6项:应纳税所得额6=5*5,应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6=4*5。
第21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1*20或15*20或19*20,应修改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1=11*20或15*20或19*20。
(二)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1、填表说明第三部分: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廷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廷期。应改为: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